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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则(试行)

【信息时间:2016-12-20  阅读次数:】【字号 【关闭】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采购人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采购人提前开展采购前期调研工作,明确具体的采购品目,制定详细的技术参数和需求,根据需求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同)登录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登记项目进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
第五条 采购人网上预约交易时间,申请交易场地。交易中心根据采购人的申请即时办理。
第六条 采购人持财政部门备案后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应在国家规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公告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供应商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 采购人在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依据交易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在交易中心内进行评标、谈判或者询价,提交评标(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网上提交中标(成交)公示,在交易中心网站及原公告发布媒体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示公示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采购人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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